作者:只是想要救人的神經醫.施懿恩
新聞提要
二○○五年九月,陳騎車自撞樹木受傷,開刀清除腦部血腫後在加護病房觀察,三天內,昏迷指數從恢復八分,又下降至五分,家屬見狀轉院,昏迷指數降至三分,檢查發現腦內大量出血造成腦部壓迫,再次開刀。
家屬認為醫師有疏失提告求償,醫審會三度鑑定,均認為醫師未替陳男裝置腦壓監測器,致未盡早發現陳男顱內遲發性出血,造成第二次腦創傷留下後遺症,一審原判賠二千八百零六萬元,雙方不服上訴,二審再判醫院等要再賠五百三十五萬元,共三千三百四十一萬元,可再上訴。
事後醫療人員如果發現了少見的併發症或是顱內疾病,常常會自嘲「賺了三千萬」,典故就是這個醫糾賠款案例。
我們回來看究竟放顱內偵測器倒底重不重要,2012年這個由美國政府補助的研究刊在 NEJM 上。這個研究因為設計嚴謹,加上沒有商業利益介入,所以實證等級相當高,在 Oxford classification 中的 Level of evidence 達到 1b。
結論
在腦外傷病人放置腦壓監測器沒有好處。
實證vs法律
基本上之前治療準則純綷依靠「專家意見」的建議在這種等級的實證下,根本就站不住腳,所以如果 2012 年以後,神經外科醫師沒有放顱內壓偵測器,基本上是醫龍等級的認真外科醫師。
那麼 2005 年時的情況是只有「專家建議」等級的意見,也就是猜的,但如果你了解單單放腦壓偵測器這個動作,也是有可能會產生嚴重併發症的,你應該知道最好是交給當場的醫師來決定下一個步驟。
當然國外也是有醫糾的,所以才會有 World neurosurgery 的這一篇 Intracranial Pressure Monitoring in Severe Traumatic Brain Injury: Who Is Still Bold Enough to Keep Sinning Against the Level I Evidence?。
其實依法行醫舉世皆然,即使是有了實證,在法律前還是會依判例行醫,要求醫師依醫學原理行醫的下場大家都看得到。
法官如果認為被害人傷害真的是因為被訴人沒放腦壓監測器所造成,而下了判決,我是有良心的神經外科醫師又不想被告到破產的話,只好依法轉院。